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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遭受“同案同判”冠领状师助当事人免受丧失400余万必一·运动综合

时间:2024-10-27 00:00:36

 

  “同案同判”,即同等案件同等情节同等对待,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原则,一般情况下案件判决应遵循该原则。而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却在类似案件败诉的情况下,帮助委托人将案件起死回生。

  新疆的王先生最初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时,可谓是满面愁云惨雾,一筹莫展。只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他被别人起诉至法院,而相同遭遇的其他人早已被法院判决败诉,按照“同案同判”原则,同样败诉并承担数百万损失几乎是王先生的必然命运。

  “这不公平!”王先生强打起精神,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并诉说了案情经过,也正是这一举动,让他的案件有了截然不同的结果。

  王先生长期在新疆经营果园种植。2017年1月,他和张某签订《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承包某村土地中的6000余亩的承包权转让给王先生。王先生如约给付张某预付款80多万元,剩余款项经双方协商,王先生给张某写了张400万元的土地转让费欠条,承诺最晚于2018年6月底还清。此后,王先生便在这片土地上开始了种植作业。

  然而在2017年11月底,行政部门进行土地清理工作必一·运动,王先生才发现自己所用土地性质为国有农用地,村委会无权发包,张某也无权承包。幸好行政部门将清理出的土地交由第三方公司代为运营管理,而该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将土地优先发包给原种植户。王先生与该公司重新签订农用地经营权承包合同,这才避免了前期投入“打水漂”。

  本以为“一地二主”的问题就这样解决了,王先生按新合同履约,与张某再无瓜葛。可没料到在2021年9月,王先生竟被张某起诉至法院,对方依据《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和欠条,向其主张欠付的400万土地经营权转让费。

  原来在此之前,张某起诉了与王先生相同情况的其他当事人,两审法院均认定《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有效,判决该当事人按欠条全额付款,而且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也被法院裁定驳回。于是张某又如法炮制起诉王先生,并要求法院“同案同判”。

  王先生得知此事,如遭晴天霹雳。可400万不是小数目,他缓过心神决定找律师、找好律师——应诉。为此,他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委派马佳斌等律师代理此案。

  在同类案件接连败诉的情况下,按同案同判原则,该案似乎已经陷入死局。但冠领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并进行类案分析后认为,改变办案思路,重新制定办案策略,委托人的案件未必没有转机。考虑到类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被法院驳回,这次冠领律师决定提起反诉,并申请追加第三方公司为第三人,请求依法解除张王两人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

  第一,土地清理后原告放弃了优先承包权,不再享有涉案土地的承包权,无法继续履行土地承包权转让义务,该合同已经实际无法履行,应予解除;

  第二,如果合同不解除将出现同一土地有两个主人、被告同时向两个主体缴纳承包费,这对被告极其不公平;

  第三必一·运动综合,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是双务合同,土地清理后原告明显已经无法履行给被告提供相应土地的义务,亦不应要求被告单方面支付转让费。

  此外,冠领律师还针对合同及欠条是否有效、土地流转规模、预付款数额等问题,与对方展开激烈辩论,只为能够进一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主张,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王先生只需支付土地承包权转让费68万元。

  冠领律师突破“同案同判”藩篱,为王先生免除极有可能支出的300余万元费用。在此期间律师又代理两起类案,帮王先生在内的三位委托人共挽回损失400余万元,获得各委托人由衷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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