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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0 21:57:37
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XX委托,指派孙奎律师担任其与原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2012年3月27日原告没有给过被告65000元人民币;原告诉讼中所提到的投资合作协议实际是2012年2月26日双方签订的,并且只是投资意向性协议;该协议原告签名的右侧{2012年4月3日}是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添加的。协议第二条关于期限应该是一年,时间自2012年3月2日至2013年3月1日,原告对第二条的修改被告是不知情的。第三条第二句也是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添加的。第五、第六条同样是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添加的;因为第五、第六条的内容在双方签字的左侧不符合日常习惯,所以明显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添加的。以上原告在被告不知情添加、修改的协议内容是无效及违法的。
2、原告与被告的投资协议在2012年3月1日就已经解除,所以双方关于本协议已经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关于本协议的具体事实经过是:由于百豆币天天在涨,原告主动要求解除2012年2月26日的投资合作协议;因为依照该投资协议及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投资的钱要用被告名下的BFB账户进行投资交易;如果有利润,被告将要分得百分之七十的利润;因此,双方于2012年3月1日协商解除2012年2月26日的投资合作协议。原告便决定以本人的名义开立BFB账户进行投资,投资亏损、盈利与被告无关必一·运动平台。
由于原告不能直接注册、开通BFB账户,需要被告协助才能注册开通BFB账户,所以2012年3月1日开始,被告根据原告的要求为其注册、开通了7个BFB账户必一·运动全站。本案二被告的BFB账户为原告注册、开通7个BFB账户共被扣款4万4千美元,折合人民币30万8千元。关于BFB账户交易金额计算标准是按美元的比价计算的,依据被告所提交民事诉讼证据目录第五项及原告与被告2012年2月26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第一条可以证明2012年BFB账户的交易金额是按美元的比价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