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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公益诊所 网友未经我许可拍摄我的视频发在网上诽谤我该怎样办?必一·运动登陆

时间:2024-09-21 19:12:25

 

  《法律公益诊所》栏目由羊城晚报社、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律师协会、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联合主办,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欢迎广大读者来信咨询法律问题,邮箱:。

  无意间,我发现在某视频APP上,有网友发布了我在公共场合的视频。视频中可以清晰看到我的面容,视频发布未经我的允许,该网友还通过视频对我进行诋毁。请问这种情况违法吗,我该怎么办?

  林先生您好,网友在未经您允许的情况下拍摄你的视频,还上传到网站上,这是侵犯了你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的。如果该视频存在捏造事实对你进行诽谤的行为,还侵犯了你的名誉权,如果该诽谤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该网友构成诽谤罪,应当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

  1、如果该网友的行为不严重,你也不想追责,只是想下架视频,则向平台网站投诉即可,平台网站在你投诉后有义务删除视频,否则和该网友构成共同侵权;

  2、如该网友的行为对你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已经影响了你的生活,你可以选择通过民事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起诉的第一步是保存好该网友在网络发布你视频进行诽谤的证据,建议你可以寻找公证机构对相关网页进行公证存证。在保存好证据后,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该网友删除视频停止侵害,并且可以要求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恢复名誉。同时你可以主张你因为该网友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不限于你取证的费用和委托律师的费用,同时你也可以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如果该网友的诽谤行为非常严重,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比如诽谤你的视频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你可以选择进行刑事控告,控告对方构成诽谤罪。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必一·运动登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 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十一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3〕21号],[2013.09.06发布]必一·运动官网,[2013.09.10实施]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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