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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0 01:01:53
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十年,育有一子,婚后两人感情逐渐淡漠,最终在双方协议下办理了离婚手续。根据离婚协议,孩子由王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但在离婚后不久,王女士所在的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倒闭,导致她失去了工作,生活陷入困境必一·运动平台。
由于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王女士无法维持自己和孩子的基本生活需求必一·运动网址。她多次向李先生求助,希望他能暂时承担更多的生活费用,但李先生却认为,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他不愿意额外支付生活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王女士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支付一定的生活费,以帮助她度过经济困境。
在法庭上,王女士的律师提出,虽然离婚协议中明确了抚养费的数额,但随着王女士失业以及生活成本的增加,这些抚养费已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律师强调,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离婚后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必要的经济帮助,特别是当一方确实无力维持基本生活时。
李先生的律师则反驳道,李先生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抚养费的支付义务,王女士的经济困境是由于她自身的就业问题所致,李先生不应因此承担额外的经济负担。律师还指出,王女士应当积极寻找工作,而不是依赖前夫的经济援助。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离婚协议对双方的经济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但考虑到王女士目前确实面临严重的经济困难,而李先生的经济状况相对较好,法院决定在合理范围内支持王女士的请求。法院判决李先生在王女士失业期间,每月额外支付一笔临时生活费用,直至王女士找到新的工作或经济状况好转。